节能评估费是指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前,受委托有相应能力的机构对拟建项目建成后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、能源供应状况、能耗指标、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进行分析,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收取的费用。
1)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》 (2016年第44号令)
2)建筑类项目可参考《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》(TY01-01(02)-2017)
1)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(含1000吨标准煤,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,下同),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,应单独编制节能报告。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(不含)以下且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下的项目不计取。
2)项目属于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》不计取。具体目录:风电站、光伏电站(光热)、生物质能、地热能、核电站、水电站、抽水 蓄能电站、电网工程、输油管网、输气管网、水利、铁路(含独立铁路桥 梁、隧道)、公路(是否含隧道)、城市道路(是否含隧道)、内河航运、 信息(通信)网络(不含数据中心)、电子政务、卫星地面系统。
1)建筑类项目,根据《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》(TY01-01(02)-2017),按项目建筑面积计算,宜取中值。
2)工业类项目,没有统一标准,实际收费以市场价为准。建议评估报告的编制费用参考可行性研究编制费用下浮40%计算。
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起方需要给节能评估机构提供如下相关资料,协助节能评估机构完成项目的节能评估及文件制作工作,资料清单列示如下:
1、项目建设单位的详细介绍;
2、项目的详细介绍;
3、项目工程设计方案(包括总平图、建筑方案、工艺流程、设备清单等);
4、项目所在地市、县近两年GDP总量和生产总值能耗;
5、项目所在地市政设施情况,包括水(上水、排水、雨水、中水)、暖、电、气、电信等方面的实情;
6、用能设备清单,设备能耗说明等资料;
7、使用方案:包括暖通、给排水、建筑、电气等;
8、项目建成后各系统监测、管理说明;
9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。